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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汉荣与张国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荣,张国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462号原告:王汉荣,,194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新建村委闵家桥75号。委托代理人:李曙明,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东洋湖村委西洋湖22号。被告:张国苗,,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钱清镇遗风村遗风440-1号。委托代理人:黄烈萍,绍兴县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荣诉被告张国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荣撤回对被告张国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