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蒲进与成都华宇之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千叶咨询有限公司居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进,成都华宇之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千叶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蒲进,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城区。被告成都华宇之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槐树街成都国际大厦六楼10号。法定代表人温燕,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重芬,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千叶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街12号9楼5号。法定代理人刘友财,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蒲进与被告成都华宇之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千叶咨询有限公司居间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四川千叶咨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于2010年3月22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10年4月6日,本院向原告蒲进送达了《转换程序通知书》、《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蒲进未按本院通知交纳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关于诉讼费减、缓、免的申请和提交相应申请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蒲进负担。审 判 长 蒋英姿人民陪审员 鲁 兰人民陪审员 彭建康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