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内0626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20-06-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内0626民初564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边永富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乌宁其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乌日汉书 记 员 呼德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