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梅X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梅X工艺品有限公司,何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梅X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简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梅X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7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梅X工艺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梅X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梅X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静审 判 员 马 龙代理审判员 张秀萍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