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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梅X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梅X工艺品有限公司,何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梅X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简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梅X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7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梅X工艺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梅X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梅X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静审 判 员  马 龙代理审判员  张秀萍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