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0703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玉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703民初239号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平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中,张家口市益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燕,该公司职工。被告:宋玉英,女,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自行调解,现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玉英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玉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玉英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琳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晓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