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阿尔特家具有限公司与吴利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阿尔特家具有限公司,吴利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8号原告:宁波阿尔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天元镇开发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赵永苗,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燕,宁波阿尔特家具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永东,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利波,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周巷镇波达纸箱加工厂业主,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罗杰,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攀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阿尔特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利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阿尔特家具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阿尔特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690元,减半收取计15345元,专项审计费8000元,合计诉讼费2334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史久瑜审 判 员 穆 勤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