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织造厂与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织造厂,周××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283号原告:海盐××织造厂,住所地:海盐县××号。代表人:王××。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织造厂诉被告周××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盐××织造厂以被告亲属已代为履行相应债务,本案实体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织造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4元,由原告海盐××织造厂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郭启强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