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锋与王寸兴、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锋,王寸兴,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257号原告:周锋。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9********。委托代理人:严晔,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寸兴。。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8********。被告:俞峰。室。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周锋与被告王寸兴、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锋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寸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寸兴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锋撤回对王寸兴的起诉。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