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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方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80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路135号。负责人:何国宝,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临,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小区9幢1单元201室,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元璟,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北路67弄11-18号406室,该支行员工。被告:方勇,横峰街道下叶村路西4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方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森程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蔡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