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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迪比翼快递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嘉睿印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迪比翼快递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嘉睿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宁波市鄞州迪比翼快递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通达路619号。法定代表人:冯茂盛,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嘉睿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后仓村。法定代表人:陈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迪比翼快递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嘉睿印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迪比翼快递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迪比翼快递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迪比翼快递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戎 绒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