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龚连法与陆凤娣、徐立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连法,陆凤娣,徐立锋,徐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11号原告:龚连法,男,194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慈溪市。被告:陆凤娣,女,194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徐立锋,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徐永涛,男,194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连法诉被告陆凤娣、徐立锋、徐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连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岑国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