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鄞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罗勇等62人、罗勇等62人以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璐诚服饰有与宁波市鄞州璐诚服饰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璐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保字第26-1号提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罗勇等62人(详见清单),1982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1982********),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洋门乡高洲村罗家**。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璐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矸街道冯家村。法定代表人:陈永昌。申请人罗勇等62人以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璐诚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为由,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璐诚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786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璐诚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786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国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曹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