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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张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高艳红与李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349号原告高某某,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波,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卫增,陕西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练国,陕西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