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张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高艳红与李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349号原告高某某,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波,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卫增,陕西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练国,陕西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