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民三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0743号原告谢某某,男,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女,1987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