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朱某某与被告余姚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与余姚市××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朱某某与被告余姚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余姚市××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民初字第834号原告:朱某某。被告:余姚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酱园街××号。法定代表人:陆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余姚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日签订制冷采暖工程某同一份,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导致原告房屋主梁受损,经协商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并于2009年5月25日出具欠条。被告还多领取了工程款11600元,并于2010年3月26日出具还款保证书,承诺于2010年4月15日前付清上述21600元,如不付清须支付违约金5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上述款项,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1600元及违约金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诉状中载明的被告余姚市××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企业名称为余姚市隆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顾宏斐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