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余余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余杭支行与倪建强、徐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余杭支行,倪建强,徐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余商初字第169号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余杭支行。代表人:姚黎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苗勇。被告:倪建强。被告:徐建平。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余杭支行(下称原告)为与被告倪建强、徐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建强、徐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诉称:被告倪建强于2008年11月20日向原告贷款13万元,并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8.34‰,按季结息,借款期限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止,逾期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由被告徐建平对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倪建强未按期归还所欠贷款,被告徐建平也未尽担保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倪建强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支付利息(自2008年11月20日至2009年11月10日按月利率8.34‰计息4011.54元;2009年11月11日至2010年3月16日按月利率12.51‰计息4607.85元;2010年3月17日至本金还清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51‰计算),被告徐建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由被告倪建强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建平承担连带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保证��款合同各1份,证明被告倪建强向原告贷款13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率、期限、违约责任及由被告徐建平对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借款相关的权利义务的事实。被告倪建强、徐建平未作答辩及举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倪建强、徐建平在本院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后的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内容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余杭支行与倪建强、徐建平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应按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倪建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徐建平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告要求被告倪建强归还借款本息以及被告徐建平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建强归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余杭支行借款本金1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倪建强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余杭支行借款利息(自2008年11月20日至2009年11月10日按月利率8.34‰计息4011.54元;2009年11月11日至2010年3月16日按月利率12.51‰计息4607.85元;2010年3月17日至判决生效确定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51‰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徐建平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1536元,由被告倪建强负担,被告徐建平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7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建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