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兆猛与高杭、殷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猛,高杭,殷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李兆猛,男,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杭,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殷欢欢,女,1982年2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兆猛与被告高杭、殷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兆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