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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兆猛与高杭、殷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猛,高杭,殷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李兆猛,男,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杭,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殷欢欢,女,1982年2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兆猛与被告高杭、殷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兆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