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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占正科与瑞安市平阳坑镇人民政府、瑞安市省道改建工程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占正科,瑞安市平阳坑镇人民政府,瑞安市省道改建工程指挥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占正科。委托代理人:谢丙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平阳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欧阳世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省道改建工程指挥部。诉讼代表人:戴品廉。委托代理人:胡奎。委托代理人:陈周。上诉人占正科为与被上诉人瑞安市平阳坑镇人民政府、瑞安市省道改建工程指挥部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是,上诉人占正科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占正科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占正科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真审判员 郑明岳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