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莱城民初字53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恩国与陈文、魏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国,陈文,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莱城民初字536号原告:张恩国。委托代理人徐国红,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被告魏东。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的(2009)莱城民保字第64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本案已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S3x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亓 蕾审判员 陶洪庆陪审员 孙之海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