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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城民初字53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恩国与陈文、魏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国,陈文,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莱城民初字536号原告:张恩国。委托代理人徐国红,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被告魏东。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的(2009)莱城民保字第64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本案已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S3x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亓 蕾审判员 陶洪庆陪审员 孙之海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