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吴商初字第0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231江苏牛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牛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吴商初字第0231号原告江苏牛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吴江市盛泽镇大东村。负责人刘群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盖小军、吴正学,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经济大厦10楼。负责人顾玮,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文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牛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牛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9元,由原告江苏牛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亦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