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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苏为义与林祖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为义,林祖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719号原告(反诉被告)苏为义,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玉潭路**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灿景,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高金,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河东10-2-101号,身份证号3301021955********。被告(反诉原告)林祖民,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康乐苑**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为方,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为义为与被告林祖民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林祖民为与反诉被告苏为义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苏为义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反诉原告林祖民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苏为义、反诉原告林祖民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苏为义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林祖民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苏为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900元,由反诉原告林祖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