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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海浪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海浪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299号原告:慈溪市海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五姓村。法定代表人:孙利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武刚,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国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海浪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海浪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海浪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