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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1与刘某某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1,刘某某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麟民初字第91号原告刘某某1,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2,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1与被告刘某某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1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1起诉后,被告刘某某2已全部赔偿了医疗费用,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刘某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刘某某1负担。审判员  闫林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