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1与刘某某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1,刘某某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麟民初字第91号原告刘某某1,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2,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1与被告刘某某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1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1起诉后,被告刘某某2已全部赔偿了医疗费用,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刘某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刘某某1负担。审判员 闫林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