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鼎×科技有限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鼎×科技有限公司,袁某某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上诉人深圳鼎×科技有限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负担,其余退回给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 思 宇审 判 员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京霖(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