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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781民初1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郭成福、郭成芳等与陈文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成福;郭成芳;郭成祥;郭成军;郭平;郭晓霞;陈文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1891号之一 原告:郭成福,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原告:郭成芳,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原告:郭成祥,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原告:郭成军,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原告:郭平,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原告:郭晓霞,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告:陈文平,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 负责人:李茂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成福、郭成芳、郭成祥、郭成军、郭平、郭晓霞与被告陈文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江海波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铁继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