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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吾康与俞松泉、董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吾康,俞松泉,董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952号原告:俞吾康,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次坞镇次坞新村。委托代理人:俞国康,诸暨市应店街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俞松泉,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次坞镇次坞新村。被告:董茂英,诸暨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吾康与被告俞松泉、董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吾康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吾康以原、被告已达成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吾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俞吾康负担。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