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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321执1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吕仁民、唐仁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吕仁民;唐仁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321执1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仁民,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唐仁富,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仁民与被执行人唐仁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唐仁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唐仁富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仁富在中国银行26245385068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68.2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靖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