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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李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韩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向军,唐山市丰润区燕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被告李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李某甲、李某乙一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