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李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韩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向军,唐山市丰润区燕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被告李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李某甲、李某乙一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