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商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孙德厚与青岛市金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金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胶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厚,青岛市金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金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胶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038号原告孙德厚,男,196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市金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仙山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柳忠东,董事长。被告青岛市金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艾山工业园。原告孙德厚与被告青岛市金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金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胶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德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