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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卢文巧与上海华坤制衣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巧,上海华坤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488号原告:卢文巧,象山县石浦日日快递服务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张作峰,该服务部职员。被告:上海华坤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松隐镇经济开发区康发路201号。法定代表人:林心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文巧与被告上海华坤制衣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文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文巧负担。审判员  翁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