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一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金生与牛建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生,牛建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韩金生,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牛建三,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生与被告牛建三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金生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525元。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权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