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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董某与袁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董某,西安华山机械厂工人。被告袁某,西安华山机械厂工人。原告董某诉被告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12月12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但被告从2007年开始分文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从2007年开始的抚养费16440元,并从2010年5月后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子女在必要时可向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现原告为被抚养孩子向被告提起追讨抚养费的诉讼,无法律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应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