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董某与袁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董某,西安华山机械厂工人。被告袁某,西安华山机械厂工人。原告董某诉被告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12月12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但被告从2007年开始分文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从2007年开始的抚养费16440元,并从2010年5月后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子女在必要时可向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现原告为被抚养孩子向被告提起追讨抚养费的诉讼,无法律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应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