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温民辖终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南祥西、高婵等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祥西,高婵,南含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辖终字第0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祥西。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婵。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含雨。法定代理人:高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鸣放。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民诉法第26条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与“保险标的”属于同一概念。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乐清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人身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合同的范畴,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权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乐清市人民法院作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杨 霞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万祥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