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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深圳市宝安区××××电子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电子制造(深圳)有限公司;李某某;深圳市宝安区××××电子厂;××(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电子制造(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八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电子厂。负责人张某某。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香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二、三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香港)有限公司课长。上诉人×××电子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深圳市宝安区××××电子厂、××(香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公司于2010年5月11日已希望与李某某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胡 劭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舒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