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舟定商初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甲与郑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郑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387-1号原告郑甲。被告郑乙。本院在受理原告郑甲与被告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郑乙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相应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郑乙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良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