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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民初1061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谢秀娥与济源市乾通磁电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秀娥;济源市乾通磁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9001民初10613号原告:谢秀娥,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济源市乾通磁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太行煤矿院内。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经理。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峰人民陪审员  郑琳琳人民陪审员  郑冬锋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