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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崂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青岛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青岛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青岛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崂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海晖,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法定代表人张精叔,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马成军,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青岛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3946元,执行费50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青岛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5月12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崂民二商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