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汤锦勇与李惠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支公司新登镇营销服务部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锦勇,李惠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支公司新登镇营销服务部,谷红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865号原告:汤锦勇。被告:李惠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支公司新登镇营销服务部。被告:谷红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锦勇诉被告李惠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支公司新登镇营销服务部、谷红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锦勇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锦勇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锦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