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胶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天军与刘德军、宋玉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军,刘德军,宋玉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王天军,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汪福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志,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军,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玉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胶州市。原告王天军与被告刘德军、宋玉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天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