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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仲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点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点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路41号中电大厦622室。法定代表人梁玉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西安火车站广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八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孟哲,主任。申请执行人西安点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8)第49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西安火车站广场管理委员会门头匾制做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76167元。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火车站广场管理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火车站广场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3月29日申请不予执行,在审查过程中,西安火车站广场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5月11日撤回对本案不予执行的申请。现双方于2010年5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火车站广场管理委员会一次性支付给西安点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140000元,双方债权债务结清。现西安点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已经收到140000元,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仲裁字(2008)第49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刚审判员 李 治审判员 马德刚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百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