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惟勇与蔡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惟勇,蔡巨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947号原告:赵惟勇,暨市陶朱街道官路村217号。委托代理人:徐飞彪,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蔡巨勇,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望泄村。委托代理人:周海军,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云明,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巨勇与被告蔡惟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惟勇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方式,现原告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可案外自行解决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惟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4元,依法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赵惟勇负担。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