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桂华与薛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桂华,薛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309号原告:倪桂华,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陆汇头村黄家桥自然村55号。委托代理人:吴俊。委托代理人:张帝。被告:薛峰,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国际花园4-5-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桂华诉被告薛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桂华撤回对被告薛峰的���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倪桂华负担。审判员 朱毅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