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建××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建××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甘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40号申请人深圳市建××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甘某某,女。申请人深圳市建××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月20日做出的深宝劳仲福永庭(案)字(2009)第1165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建××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以双方劳动争议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建××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建××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多收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代理审判员 庄 齐 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静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