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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20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20-05-26

案件名称

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02民初1211号原告:三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工业园(野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694861773。法定代表人:王佳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义方,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382751。法定代表人:陈振军。原告三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三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云霞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