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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陈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陈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21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赵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德印,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国忠,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思民,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李某甲、陈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上诉人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邓 强审 判 员  朱 冰代理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翠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