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章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816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李XX。委托代理人:庞越。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婷。委托代理人:敖洪旭。原告章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章某及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6年通过网络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由于被告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女儿出生后,被告对原告没有以前的热情与关心。且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月工资近万元,但最近一个月连孩子的3000元生活费也不支付。原告诉请法院判决①、原、被告离婚;②、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③、依法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价值85000元;④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即便身处异地,也未挡住双方的结合,婚后生活也是美满的,被告也一心希望给孩子和原告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双方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被告也没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只是因为工作在外地的原因,未能陪伴在她们身边,希望原告给予被告更多的支持和理解。孩子才一岁半,而且身患疾病,希望原告能慎重考虑,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也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原、被告自行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住院病历、接种卡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能够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增进沟通和交流,并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