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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抗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胡莲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与胡莲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莲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时晖,嘉兴大陆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抗字第28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胡莲敏。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负责人:沈欲立。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时晖。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大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康。申诉人胡莲敏与被申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时辉、嘉兴大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嘉南商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莲敏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5月6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2010)浙嘉检民行抗字第2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卫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