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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五提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某某、陈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深圳)公司,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五提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中×(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黄某某,均为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中×(深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某某、陈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五申字第9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深圳)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为:”深圳市××某商业大厦”,原审邮寄送达地址为:”深圳市××商业大厦”,致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书未送达给中×(深圳)公司,系送达不合法,导致中×(深圳)公司未能出庭参加诉讼。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再审案件受理费3276元,中×(深圳)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程审 判 员  曹 静代理审判员  张秀萍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