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舜源化学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舒居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舜源化学有限公司,宁波市舒居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515号原告浙江舜源化学有限公司(原系上虞市舜源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上道墟镇杜浦闸头。被告宁波市舒居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庄桥街道冯家村李冯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周张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舜源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舒居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6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舜源化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市舒居涂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鑫鑫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朱利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