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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超与高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超,高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韩超,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生,住胶州市。被告高花,女,汉族,1981年4月24日生,住胶州市。原告韩超与被告高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祥,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