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超与高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超,高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韩超,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生,住胶州市。被告高花,女,汉族,1981年4月24日生,住胶州市。原告韩超与被告高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祥,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自